来源丨大队长金融
作者丨汤圆妈妈、小叛逆
据网传消息,年12月初,宁波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外部合作风险管理的通知》(甬银保监发〔〕号,简称新号文),针对银行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放贷、合作获客、担保增信等业务,提出多项细化禁令。
有别于以往地方银保监局出台类似通知中的原则性规定,新号文的禁令中,不乏对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策,一旦这些*策被银保监认可从而推广适用至全国,可能会极大刺痛助贷行业的神经。
目前,官方并未公布新号文的全文,我们就公开渠道能够检索到的相关内容,为大家进行梳理与分析。
大方向:规制银行与助贷合作,
严重依赖银行资金的助贷机构将失了方向?
新号文的规制范围目前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合作,其中不乏对该等业务合作提出很多新的要求,这毋庸置疑将会对助贷行业的资金端供给造成一定影响。毕竟目前,金融机构仍然是助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谨通过上市助贷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可略窥一二,金融、乐信等知名助贷公司年撮合的贷款中,金融机构资金占比均超过70%。而若新号文推广至全国,严重依赖银行资金的助贷公司将会遭受一定冲击。
当然,这已不是监管规定第一次影响助贷行业的资金端结构了。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的通知》(简称号文)出台后的第一季度,某知名助贷机构的持牌机构资金骤减30%,独留P2P一方独大。
近年来,P2P的清退潮导致助贷机构失去了一大主要资金来源,而如今银行资金监管又持续收紧,助贷机构寻觅资金方将任重而道远。
庆幸的是,从新号文文件名称推断,同样处于银监监管体系内的信托、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金融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此次并未落入监管范围,预计这类机构将成为助贷机构未来的重要资金来源。
小细节:
多项细化规定,刺痛助贷神经
说完了大方向,我们来看看新号文具体制定了哪些监管新规则。
1、助贷机构准入审查,相当数量机构可能被拒之门外
新号文强调,银行应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综合评价合作机构的多项要素,并判断是否合作及合作方式等。
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并非新号文独创。前两年,为响应号文号召,上海、北京与浙江等地银保监局也发文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线上贷款业务,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新号文的特殊之处在于明确了助贷机构的准入负面清单,对清单内的合作机构,应采取审慎准入、禁入或终止合作等措施。合作机构的具体审查标准与负面清单如下表所示。
2、业务流程由银行主导,助贷主导将面临合规风险
新号文规定,“银行要主导建立合作业务的操作流程,绘制业务流程图,固化工作流程和责任,确保合作业务全流程中的核心操作风险可控。流程设计应符合监管要求和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并与合作机构确认。
助贷业务主导方需要综合供求关系、业务经验以及技术能力等多方因素确定。目前,助贷市场上,业务流程的主导方并非都是银行。许多正面临零售资产荒的中小城商行以及主营对公业务的大行,由于零售业务经验不足,技术能力欠缺,不得不依赖助贷机构建立业务流程、引入其他业务合作方。
根据我们既往对市场的观察,许多成熟的助贷公司已经有集流量、增信与技术一体的业务结构。
其一,多数助贷公司植根于互联网金融多年,已经积累丰富的流量资源;
其二,助贷公司集团体系内设融资担保公司,即便无融担子公司,也与多家外部融担公司、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增信、担保服务;
其三、部分助贷公司拥有数据资源与IT人才,能够提供技术支持。
这类助贷公司早已建立体系的业务流程,唯独缺少资金而已,因此也吸引了很多只愿且只能提供资金的中小城商行。
新号文将导致以助贷公司为业务主导的一般市场操作面临合规风险。
我们认为,对于本身零售业务经验不足的资金方而言,强制其主导业务流程,未免有强人所难之意。
3、合作机构只能协助收集资料,银行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新号文规定,就借款人资料收集而言,合作机构仅可在银行确定的标准和流程可控的前提下协助收集、整理资料。各银行对合作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助贷业务中,收集借款人资料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助贷机构收集并共享给资金方,或由资金方自行收集。
第一种模式下,助贷机构作为流量引入方,将首先收集借款人的各项基本信息,并共享给资金方。在助贷机构与资金方的合作协议中,资金方通常会要求助贷机构保证借款人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我们理解,新号文的规定正式出台后,此类约定也无法免除银行确保借款人资料真实、完整性的责任。
第二种模式下,资金方收集借款人资料往往通过H5界面跳转的形式完成,由于无需通过助贷机构先行收集资料,新号文对该模式的影响较小。
4、合作机构增信余担保后置,打乱现有业务逻辑
新号文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推介的客户在事前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审查,严禁合作机构增信、担保环节与银行审批环节流程倒置。
银行应对借款人应进行独立的风控审查这一规则早在号文中便已确立,此次新号文增加了严禁增信环节发生在银行审批之前的规定,着实令人难以理解。增信与担保措施为贷款环节重要的信用风险缓释方法,是银行决定是否放贷的重要判断因素。将增信与担保环节后置于银行审批环节,未免有过度保护银行的嫌疑。
助贷公司主导的业务模式中,合作增信方与融担公司往往会提前向资金方承诺提供担保,更有人认为,助贷方进行增信兜底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资金方也多会依赖增信方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新号文的规定将对助贷业务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5、严禁转包,催收转包面临合规风险
新号文规定,“严禁合作机构以业务合作名义单方面将银行外包的业务再行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催收过程要全程录音,上门催收要保留影像资料”。
在现有助贷业务模式下,借款人人数众多,地域广泛,银行传统的催收方式效果不佳。银行常常将催收服务外包给助贷机构,而部分助贷机构进而转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由于目前催收行业无需准入资质,也无强制监管规则,暴力催收乱象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原监管体系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而对其他业务,则未设置外包或转包限制。新号文对严禁转包,尤其是催收转包的规定成为号文的重要补充。
而根据新号文的合作机构准入负面清单,有暴力催收记录的合作机构将被审慎考察,或面临禁入或终止合作的风险。我们理解,有暴力催收记录不仅包括助贷机构自行暴力催收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助贷机构转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的暴力催收行为。
6、禁止使用非法数据
新号文要求,银行“要审慎开展与大数据机构的合作,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退出与非法途径获取数据机构的合作,停止使用非法数据。
助贷机构获得用户数据的方法包括直接与间接两种。
具备流量优势的助贷机构,直接从用户处收集了大量的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同时自行或委托科技公司协助构建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加工过后的用户数据往往能够更好地反应用户的消费习惯、信用情况等,可以用来为资金方提供助贷服务。
具备技术优势的助贷机构,擅长构建模型,并通过从其他数据公司出购买用户数据的方式,输出用户信用分等加工数据,为资金方提供相关预风控服务。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取用户数据,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均属于数据来源违法。
其实,自去年9月起,公安机关对大数据公司违规获取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打击开始铺陈。10月,51信用卡CEO因涉嫌违规爬虫被警方带走,11月考拉征信法人代表及高管因涉嫌非法提供身份证照被抓获。大规模打击以来,包括魔蝎数据、新颜科技、公信宝、聚信立、同盾科技、集奥聚合、信用管家在内的多家大数据风控公司相继被调查,其主要原因为这类公司采用违规爬虫技术获取用户敏感信息。
年1月2日,央行征信中心也发文,从规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大数据公司的违法行为。此前,有消息称央行紧急要求银行上报与第三方数据公司的合作情况,不少中小银行重新评估或中断与大数据风控公司合作。如新号文正式出台,也是银保监会在响应、配合央行与公安部门的关键性举动。
7、设置过渡期安排
新号文效仿资管新规、非法放贷意见中的过渡期规则,允许在过渡期内,银行按照原有的合作协议开展业务,但同时要求应当严格压降存量。过渡期的安排,也为助贷机构寻求业务转型、寻觅新的资金方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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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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