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有关 徐新
审 判 员 叶存
审 判 员 臧文刚
法官助理吴青速录员付迪当事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号自编7号(商业街F5-)。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杰,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号晓庄国际广场幢50室。
法定代表人:翟西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捷,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溪,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一、被告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运营的